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一、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减轻广大缴存职工购房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临沂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受委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二)申请组合贷款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组合贷款额度和商业性贷款额度的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款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四)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抵押担保: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八)贷款次数的认定:对借款人贷款次数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信息有记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准。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发放贷款: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