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过户员王某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伙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和协税员李某,在帮助部分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办理本市海淀区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杨某、刘某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据王某供述,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但刘某和李某称,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五年就可以免缴。她修改了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
在办理逃税时,王某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到45%的好处费,再按比例给李某等人共计100多万元,其个人获利数十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一审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70余万元予以没收,继续退赔犯罪所得。
不构成自首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后上诉称,其未办理涉案其中一套房屋的逃税且有自首情节,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几乎都在办逃税,在这种环境下其才参与,原判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李某的证言以及房屋中介人员的证言均证明该套房屋系由王某办理逃税,共同证明了王某收受钱款,伙同杨某、李某偷逃税款的事实,且有我爱我家公司业务流程予以佐证。
王某上诉称其仅在单位电脑业务流程系统上点击了其为操作员,实际办理该套房屋逃税的另有其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套房屋的逃税是由他人办理的,故不予采纳。
侦查人员事先已掌握王某涉嫌犯罪的线索,让第二税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办理业务为由通知王某,王某虽自行到达第二税务所,但不是在明知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不构成自首。一审对王某的量刑及罚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颜斐